《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浏览次数: 608 发布日期: 2020-10-28 16: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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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廖桂旭通讯员刘飞标)市民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相关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该在受到委托的5个工作日之内。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委托人对定损结论有异议的,除了可以提出补偿鉴定申请外,还可以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据了解,省物价局近日制定并出台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车物定损”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办法》指出,“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评估)资质的机构及其执业资格的人员,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办法》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物定损”工作进行管理。“车物定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每次定损作业不得少于2人
《办法》要求,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物进行拍照,并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价格鉴定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进行鉴定。
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
据介绍,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并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据悉,该《办法》的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