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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评估案例】金星设备-资产评估

浏览次数: 1158 发布日期: 2020-11-02 1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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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星设备-资产评估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委托书所列指的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批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综述如下:

    价格评估标的

    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批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详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价格评估目的

    确定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为委托方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价格评估基准日

    2019年01月10日

    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标的是法院将要依法处理的涉案资产,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次评估采用清算价值。

    是指以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其他非正常市场条件为依据判断的资产价值估计数额。

    价格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3、《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4、《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16号);

    5、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6、《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中国机电产品价格商情》;

    7、《2010-2017机电产品报价手册网络版》(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8、中国废品网(www.zgfp.com);

    9、登封法院提供的评估委托书(2018)登法评估第204号、登封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85执1556号;

    10、评估方现场勘查资料及收集的市场调查资料。

    六、价格评估方法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根据评估目的,针对委托评估资产特征,结合评估人员收集掌握的资料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清算价值类型下的成本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后乘以快速变现率,得出被评估资产清算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评估公式:

    评估价值=资产价值×快速变现率

    资产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型贬值或:资产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快速变现率=(某财产快速出售时的价格÷某财产正常出售时的价格)100%=1-折扣率

    快速变现率的确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①有限市场因素:指同类资产的市场需求程度。

    ②处置时间因素:指处置时间与一般交易时间的差异。

    ③处置方式因素:指批量处置相对于拆零处置的差异。

    ④买方心理因素:指买方对处置资产的价格预期。

    ⑤其它因素。

    价格评估过程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成立了价格评估鉴定小组,于2018年12月21日赴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内,在法院人员及申请人员的陪同下对标的物进行现场勘查。现厂区已停产停业,所有机器设备已停止生产,机器设备存放于厂房内,磁盘、350提升机、刚玉冶炼变压器、40型刚玉拖车、卷扬机等设备维护保养较差、生锈腐蚀,已彻底停用,其余设备暂按正常使用状态登记。查封清单上部分机器设备数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和实际勘查的机器设备数量不一致,本次评估以实际勘查的机器设备数量为准。针对评估标的的具体情况,评估人员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标的物进行了价格评估。

    本次评估工作共经过委托价格评估、受理价格评估、现场勘估、鉴定估算、出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五个过程。具体如下:

    1、委托价格评估;

    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的委托,确定了本次评估的目的及评估委估的标的的范围,委托方定于二○一九年一月十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本次评估标的的情况,确定评估人员,搜集相关评估资料,拟定了评估方案。

    2、情况核查阶段

    本机构派出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抵达委估现场,听取了委托方有关人员对本次评估情况的介绍,并对标的进行了实地查验核实。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委托方对标的的情况介绍;

    (2)对评估标的现状进行查看、拍照、记录,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交谈,进一步了解标的的相关状况;

    (3)查阅并搜集其它的有关资料。

    3、评估估算阶段

    根据价格评估依据和价格评估方法,考虑到搜集到的相关资料和实际核实情况,评估人员制定了具体的评估方案,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了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在听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和对待估标的实地查验的基础上,分析讨论并修订工作方案,确定运用重置成本法法对标的进行价格评估;

    (2)分析整理资料,进行市场调查及市场询价,建立评估数据库,测算评估值,详见评估明细表;

    4、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评估人员对标的的价格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仅对委托标的价格撰写评估说明,草拟并讨论评估意见,经内部审核、修改后出具评估意见书初稿。

    5、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整理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的评估意见书。

    评估鉴定意见

    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详见评估明细表)

    价格评估限定条件

    1、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全面;

    2、价格评估范围由委托方确定

    3、评估标的按目前状况继续使用。

    4、价格评估标的的用途不变。

    5、委托方、申请方无法提供机械设备购置发票,且购买年限未知,评估标的的品牌型号、数量及新旧程度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现场勘查记录为准。

    6、本次评估的标的因委托方无法提供原始资料,评估人员不能进行全方位观察,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外观状况判断机器设备使用状态。

    7、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我公司评估人员在法院人员、申请方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表”“实”核实,我公司评估人员在法院人员及申请人的共同确定下,以现场勘查实物(具体情况参照评估明细表)进行本次评估工作,若有漏项、重项,本次评估报告将随之进行调整。

    8、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因被执行单位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配合现场勘查工作,若因机器设备数量、型号等产生纠纷,本公司将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若因资料的真实性等原因而影响价格评估的合理性,或因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资产行为而影响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本公司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10、以上限定条件是构成本评估结论的重要条件,如上述条件发生改变,评估鉴定意见一般会失效或部分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的评估意见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

    1、价格评估鉴定意见受意见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评估值未考虑资产转让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

    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本次评估标的范围仅限法院查封清单中的物品;

    4、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未经我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5、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评估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6、如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于鉴定意见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原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7、如发现本评估意见报告文字或数字因校对或其他类似原因出现差错时,请通知本公司进行更正。

    8、本价格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一年。

    价格评估作业日期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01月10日。

    价格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机构资质证号:中J160009

    机构类别:综合涉诉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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