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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山东方案出台!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鉴协《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1558 发布日期: 2020-04-17 16: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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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20年4月3日 鲁司[2020]23号)

    各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开展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省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

    二、清理整顿时间

    自2020年4月3日起,为期两个月。

    三、清理整顿内容和措施

    各地开展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查执业条件

    1.登记条件保持情况。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核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依法依规注销登记。

    2.鉴定人具体执业情况。对鉴定机构从事某一鉴定业务的专职鉴定人不足3人的,或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依法依规注销该鉴定事项。

    3.仪器设备配置和性能保持情况。不符合司法部相关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或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校准、检定,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相关执业类别或鉴定事项。

    4.“四类外”鉴定业务登记情况。对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规定的鉴定事项,对从事交通、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全面核查其从事的具体鉴定事项,建立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台账。省司法厅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对“四类外”鉴定业务重新规范登记。

    5.公务员执业情况。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公务员,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原系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在鉴定机构兼职的,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

    (二)核查执业能力

    1.认证认可开展情况。贯彻落实《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通过查验证书等方式核查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通过及资质保持等情况,建立认证认可台账。对认证认可资质不保持的鉴定机构,责令停业整改,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对非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名义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程序申请换发资质认定证书。

    2.执业能力评价情况。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建立能力评价台账,汇总2019年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加能力评价情况(包括年度能力验证活动、鉴定人集中评测、日常测量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向行业和有关部门通报,指导鉴定机构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等网站公布能力评估情况。对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2018年、2019年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对2019年能力验证现场集中测评结果为“不通过”的鉴定人,督促鉴定机构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业能力;对年度考核、文书质量评查中发现能力水平严重不足的鉴定人,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专家评审认为仍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

    (三)核查执业行为

    重点清理整顿但不限于以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

    1.无资质、超范围鉴定;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3.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

    4.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5.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6.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行为;

    7.违反鉴定人负责制,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8.故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

    9.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10.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许可证;

    11.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12.在停业整改期间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3.组织鉴定人助理等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具体办理鉴定案件;

    14.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到期,继续出具检测数据;

    15.2019年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执业检查活动、年度考核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各地要全面核査近三年来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等处理情况,对积压的投诉案件,要集中清理,尽快结案;对存在疑点的案件进行再次调查;对反映问题较多、存在执业瑕疵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警示教育。落实省五部门《关于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活动优化司法鉴定执业环境的意见》,加强跨部门监督,对公检法等部门反映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7日前)。各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要研究前期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规范执业检查、年度考核等工作情况,明确清理整顿的重点内容、重点机构、重点人员。

    (二)开展自查阶段(4月8日—4月12日)。组织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针对清理整顿工作涉及的三大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自查表》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全面核查阶段(4月13日—4月30日)。各市司法局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核查方案,与司法鉴定协会一起组织开展全面核查。核查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适当的形式组织,范围覆盖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形成核查问题清单,于5月7日前报省司法厅。要形成各类登记台账,全面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四类外”执业事项、能力评价、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四)清理整顿阶段(5月1日—5月22日)。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顿,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注销。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停业整改、处罚或注销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停业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一并省司法厅备案。

    (五)验收总结阶段(5月23日—5月31日)。各地要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成功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填写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20年6月1日前报省司法厅。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细化方案,落实责任。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完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协会作用,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要让广大鉴定机构、鉴定人充分认识到这次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使其积极配合开展工作,自觉整改提高。

    (二)严格工作要求。坚持高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核查投诉数量多、鉴定业务少、2017年以后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自查、核查、清理整顿等各阶段工作,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三)务求整改实效。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要持续抓好整改提高,及时补监管漏洞,使清理整顿工作出成果、见实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建立定期的执业活动检查和文书评查制度,加强情况通报。加强行业惩戒,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处罚公开通报制度,使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工作常态化、机制化。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工作,从源头上规范执业活动。

    省司法厅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适时通过组织座谈、电话沟通、随机抽检鉴定机构等形式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贯彻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

    联系人:李文涛 王旋

    联系电话:0531—82923111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自查表

    2.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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