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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709 发布日期: 2020-08-22 18:16:06
返回列表简略归纳,人民法院对于与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规制,大致通过对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工作的规范和对审判活动中技术性证据委托与采信等的审查规范来实现。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范围,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从形式上看,既有单独的专门文件,也有综合性文件中设置相关条款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等;从内容上看,“司法技术”“技术性证据”的范畴要大于严格的“司法鉴定”界定,部分涉及“司法技术”或/和“技术性证据”的文件可能与严格“司法鉴定”有一定距离。为方便查询及全面展示,本专题对各类相关文件均全文进行收录。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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