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各地价格评估协会,驻省代表处,价格评估鉴证分会、价格评估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价格鉴证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价格协会制定了《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价格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价格鉴证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三条价格鉴证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价格鉴证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价格鉴证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第四条中价协建立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代表处、各会员单位在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价协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国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全国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大纲;
(三)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重点教材;(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中价协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第七条各省级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协会、驻省代表处协助中价协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监督、检查、上报本省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
(二)推荐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重点教材及内容;
(三)推荐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师资力量;
(四)协助制作网络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课件;
(五)协助完成面授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价格鉴证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中价协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任务,建设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十条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鉴证师
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财物、商品及服务价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价格鉴证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一)中价协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价协或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三)中价协授权或委托省级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协会、驻省。代表处共同或单独举办的现场培训班;
(四)各省级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协会、驻省代表处举办的相关业务活动;
(五)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视为价格鉴证师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价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讨班授课人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价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价格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公开出版或发表在中价协主办期刊上的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六)获得薛暮桥价格研究奖。
第十三条价格鉴证师每三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44个学时,其中:每年网络在线形式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时间40个学时且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面授教育三年内不低于24学时,三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价格鉴证师参加网络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0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五条价格鉴证师参加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讨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3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参加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四)参加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修订,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五)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个人专著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合著第 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六)在中价协主办的公开期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 一作者每篇确认1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5个学时;
第十六条价格鉴证师参加面授培训班,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十七条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中价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体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四)中价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中价协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十九条中价协对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价格鉴证师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价格鉴证师,由中价协限期进行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价格鉴证师,不予通过年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