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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的主体适格性审查及选择

浏览次数: 721 发布日期: 2022-03-30 15: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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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水火无情。就火灾而言,虽然它只是国民经济生产或人民生活中的偶发事件,但每次发生却都会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除了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因故意或过失等人为因素所导致。

有危害后果,就必然产生责任承担问题。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不论是哪种责任的承担,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正确认定都是直接关系到侵害人责任承担以及受害人权益维护的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

一、火灾损失的分类

根据公安部《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火灾损失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两个方面。而将其中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三类: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和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与火灾损失有关的技术鉴定主要有两类: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须通过专门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来认定;而与人身伤亡有关的鉴定须通过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司法鉴定所分别进行死亡原因或伤情鉴定。


论民事案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的主体适格性审查及选择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标的及内容

1、从法律角度讲,所谓财产,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如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可用货币衡量、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总称。

2、而根据公安部《火灾损失统计方法》中,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对象及种类直接以列明的方式进行了分类,其中主要包括建筑类、装置装备及设备类、产品类、商品类、汽车类、家庭物品类、保护类、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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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评估机构主体适格性审查及选择

“适格”也即合格、资格。通常是指特定主体的行为应当与自己的权利、身份、能力等相符合。

首先,选择评估机构主体应当遵循法定原则。

这里所谓的“法”是泛指我国关于火灾预防、原因认定、数据统计、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和政策的总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评估是准确落实数据统计与责任承担的重要环节,当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的规范。

其次,选择评估机构主体应当有利于精准实现委托评估的目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总书记于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的明确要求。程序合法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结合以上相关规定,在民事审判程序中选择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作为涉案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机构于法有据,是“公平正义”司法理念在具体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zui后,对价格鉴证机构的主体适格性的形式审查要点。

1、对机构资质的审查。即机构具备相应价格鉴证评估能力和水平的证明,通常以各级价格协会或价格鉴证评估协会颁发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登记证书》为主要形式,它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得到了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2、对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的审查。当前,价格鉴证机构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专业人员以及持有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产资源评估师、森林资源评估师等其他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可结合具体的评估目的、评估标的等方面有针对性的审查。

综上所述,不论是火灾民事侵权案件还是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在选择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评估机构时,价格鉴证机构都是当然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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