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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健身店房屋漏水损失评估意见书

浏览次数: 1275 发布日期: 2021-09-13 16: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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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


(一)委托人:郑州市太极引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金成店。


(二)被评估单位:郑州市太极引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金成店。

二、价格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价格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郑州市太极引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金成店因房屋漏水致损的财产损失价值。

四、价格类型及定义

(一)本次价格评估所选取的价格类型为:市场价格。

(二)价格类型定义:市场价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格估计数额。

五、价格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价格评估基准日为 2021年7月20日。

六、价格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郑州市太极引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金成店评估委托书。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3、价格评估其它相关政策法规。

(三)行业标准、准则依据

1、《价格评估行业职业操守》中价协估字【2017】4号;

2、《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自律守则》中价协事【2017】26号;

3、《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中价协估字【2020】31号;

4、《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指引》中价协【2021】3号。

七、价格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市场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郑州市太极引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金成店的委托,确定了本次评估目的,委托方定于2021年7月2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本次评估标的的情况,确定评估人员,搜集相关评估资料,拟定了评估方案。根据价格评估依据和价格评估方法,考虑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核实情况,评估人员制定了具体的评估方案,分析整理资料,建立评估数据库测算评估值,根据类别不同分为两部分。

九、价格评估假设

(一)评估前提

本次评估是以评估对象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正处于使用状态且将继续使用下去为评估假前提。

(二)基本假设

1、以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准确为条件。

2、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为条件。

3、以经营业务及评估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汇率等没有发生足以影响评估意见的重大变化为条件。

(三)具体假设

1、评估意见是以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按现有规模、现行用途不变的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7月20日的市场价格的反映为具体条件。

2、本评估意见书及评估意见是依据上述评估前提、基本假设和具体条件,以及本评估意见书中确定的原则、依据、条件、方法和程序得出的结果,若上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意见书及评估意见自行失效。

十、价格评估意见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意见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

1)设备器械部分评估价值为XXXXXXX元;

2)装修设施部分评估价值为XXXXXXX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评估过程中,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产权依据、财务会计数据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意见书的基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价格鉴证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若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有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使评估人员在委估资产产权调查和评定估算中产生误导,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根据委托方描述该房屋自2021年7月20暴雨后多次漏水致使室内装修及室内多数器械设备水侵,由于2021年7月20日突降暴雨灾害性较强财产损失严重故将本日定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三)本评估意见书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四)如没有特别注明,本意见书出现的货币为人民币元,由于评估结果为电算化连续计算得出,小数点四舍五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五)如发现本评估意见书文字或数字因校对或其他类似原因出现差错时,请通知本公司进行更正。

(六)如对本意见书有异议,可于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或可以向行业协会书面提出专业技术评审委托。

(七)本评估意见书须经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并作为一个整体时有效。

(八)本意见书由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二、价格评估意见书使用限制说明

(一)价格评估范围由委托方确定。

(二)价格评估标的的用途不变。

(三)本评估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及价格评估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意见书使用人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未征得出具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意见书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价格评估意见书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五)价格评估小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评估意见书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评估未考虑上述因素。

(六)本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有效使用期为半年。即自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十三、评估意见提交日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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